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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新界定标准对比

时间:2024-07-11   访问量:1029

近日,部分省市消防救援总队陆续发布了***新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如下:



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2023年修订)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属于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一、商场(商店、市场)、宾馆(旅馆)、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场所

(一)设置在地上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或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二)客房50间以上的宾馆(酒店、旅馆);          

(三)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场馆、会堂;  

(四)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影剧院、放映厅(录像厅)、礼堂、剧场等演出、放映场所;

(五)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厅、KTV、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游艺场所和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咖啡厅)、餐厅等场所;

(六)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保龄球馆、旱冰场、健身房、洗浴(含桑拿浴、足浴)、棋牌室、桌球房、美容美发等营业性健身、美容、休闲场所; 

(七)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餐饮场所。

二、医院、社会福利机构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一)住院床位50张以上的医院;                           

(二)床位20张以上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

(三)学生住宿床位100张以上的学校;                  

(四)幼儿住宿床位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一)区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场所;  

(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三)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  

(四)共青团中央、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的办事机关。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   

(二)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五、交通枢纽、客运车站   

候车厅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交通枢纽。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一)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二)区级以上的公共博物馆和档案馆; 

(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区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一)发电厂(站); 

(二)承担市级以上电力调度功能的供电单位。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一)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二)石油库;                       

(三)天然气门站、储配站、供应站; 

(四)液化石油气储备站、储配站、灌装站;

(五)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六)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

(七)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且店内甲类物品存放总量达200公斤以上或甲、乙类物品存放总量达500公斤以上的化工商店。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同一时段、同一车间容纳30人以上的生产、加工、物流分拣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国家和市级科研单位。

十一、粮食、百货等可燃物资仓库   

(一)国家储备粮库,总数量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二)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含物流仓库)。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一)对外经营的高层公寓楼,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二)城市地下铁道站点、城市交通隧道和一类公路交通隧道;

(三)营业总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证券交易所;

(四)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教堂、清真寺、寺庙、道观等宗教场所(非区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五)市级以上的旅游景区;  

(六)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剧本杀、密室逃脱等剧本娱乐营业性场所;

(七)其他。 

十三、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系统各单位,由各系统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界定标准。

本界定标准中“以上”均含本数。本界定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6月发布的《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同时废止。




上海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2023年修订)


一、人员密集场所

(一)客房数50间以上的宾馆、饭店;

(二)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功能建筑或者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功能建筑群;

(三)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集贸市场或者室内摊位数200个以上的批发市场;

(四)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五)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对公众开放的体育场馆、会堂;

(六)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场所;

(七)乘客座位总数300个以上的游览船舶或者座位数超过50个的餐饮趸船;

(八)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电影院、放映厅(录像厅)、剧场、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九)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娱乐场所(含歌舞厅、卡拉OK厅等)、游艺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具有娱乐功能的酒吧、音乐茶座、餐饮场所;

(十)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剧本杀、密室逃脱等剧本娱乐经营场所;

(十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保龄球馆、旱冰场、桌球房、健身房、洗浴场(含桑拿浴、足浴)、美容美发院、棋牌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十二)住院床位总数5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护理院;

(十三)高等学校和总床位数50张以上的寄宿制学校(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十四)总床位数50张以上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

(十五)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

(十六)同一工作时段生产车间员工总数1000人以上或者同一工作时段同一生产车间(或者防火分区)内员工人数2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器、电子、食品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七)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宗教活动场所。

二、国家机关

(一)市级和区级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场所;

(二)市级和区级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防灾调度指挥楼

(一)市级和区级的广播台、电视台;

(二)市级和区级的邮政、通信枢纽;

(三)市级和区级防灾调度指挥楼。

四、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一)市级和区级的档案馆;

(二)国家和市级文物保护建筑。

五、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一)发电厂;

(二)承担市、区两级电力调度功能的供电单位;

(三)电压等级500千伏和220千伏(地下)以上的变电站。

六、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一)单座容积5000立方米以上或者总容积2000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储罐;

(二)单座容积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总容积50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烃(含液化石油气)储罐;

(三)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甲类厂房,或者总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的甲、乙类厂房;

(四)总建筑面积750平方米以上的甲类仓库,或者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甲、乙类仓库;

(五)工艺装置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化工企业。

七、城市地下铁道、地下隧道等地下建筑

(一)地下轨道交通2条线及以上的换乘枢纽站点、轨道交通综合维修基地和线网调度与应急指挥中心;

(二)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各类城市交通隧道。

八、粮、棉、木材、百货等可燃物资仓库和堆场

(一)总储存量10000吨以上的粮油仓库;

(二)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用作丙类物品物流活动的物流建筑;

(三)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冷库;

(四)总储存量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煤炭堆场。

九、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一)央行及各商业银行在沪的分行级及以上分支机构;

(二)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数据处理中心;

(三)固定资产(不含土地费用)总价值超过5亿元的汽车、钢铁、修(造)船、烟草、航天、纺织、造纸、制药、芯片等工业企业以及设施农用地项目;

(四)高层公共建筑;

(五)高层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用地建筑;

(六)高架仓库,高层厂房、仓库;

(七)总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用作生产、加工、储存丙类物品且具有多个使用主体的建筑或者建筑群;

(八)经性能化消防设计的建筑;

(九)含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建筑。

本界定标准中“以上”均含本数。本界定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一、重要公共建筑:

(一)地市级及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二)设计使用人数或座位数超过 1500 人(座)的体育馆、会堂、影剧院、公共娱乐场所、证券交易所等公共室内场所。

(三)藏书量超过 50 万册的图书馆。

(四)地市级及以上,且设有不可移动建筑物的文物保护单位。

(五)地市级及以上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

(六)省级及以上的银行等金融机构。

(七)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台。

(八)住宿人数超过 500 人的寄宿制学校。

(九)使用人数超过 200 人的幼儿园、托儿所、残障人员康复设施。

(十)150 张床位及以上的医院、老年人照料设施。

(十一)地下轨道交通车辆段、基地、控制中心和 2 条线路及以上的换乘枢纽站点。

二、其他公共建筑:

(十二)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十三)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1500 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 平方米的商店(商场)建筑(包含但不限于商业综合体、步行街、商店、市场、商业综合楼等)。

(十四)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1500 平方米或总面积大于3000 平方米的宾馆。

(十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1500 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 平方米的餐饮场所(饭店)。

(十六)候车厅、候船厅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1500 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 平方米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十七) 民用机场。

(十八)建筑面积大于 1500 平方米的城镇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十九)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施工现场。

(二十)部属、省属科研单位。

(二十一)建筑面积在 3000 平方米以上的大型游客服务中心、大型高速公路服务区。

(二十二)监狱和司法行政戒毒所。

三、工业建筑:

(二十三)装机容量 200MW 以上的火力发电厂,电压 220kv 以上的地区变电站、换流站,二级以上国家电网公司,设区的市级以上电力调度中心。

(二十四)设有单体建筑面积大于 2000 平方米的甲类厂房, 或者单体建筑面积大于 6000 平方米的乙类厂房,或者单体建筑面积大于 3000 平方米乙类高层厂房的企业。

(二十五) 日装瓶数量大于 3000 瓶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

(二十六)设有占地面积大于 300 平方米的甲、 乙类仓库, 占地面积大于 1500 平方米或者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 平方米丙类仓库的企业。

(二十七)装置设备、罐区、建筑区占地面积大于 10000平方米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企业。

(二十八)同一建筑内员工在 100 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 具、食品加工、电子生产、医药、家具、电镀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二十九)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 10000 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三十)设有总储量 500 吨以上棉库的企业。

(三十一)设有总储量 10000 立方米以上木材堆场的企业。

四、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三十二)大型矿山企业。




重庆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试行)


一、商场(商店、市场)、宾馆(旅馆)、体育场(馆)、会堂、餐饮场所、公共娱乐场所、新兴场所

1.任一层建筑面积 1500 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 3000 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设置于地下、半地下建筑面积 500 平方米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等)。

2.客房数在 50 间以上的(旅馆、饭店);

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4.单层建筑面积 1500 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 3000 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场所;

5.建筑面积 500 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公共娱乐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 OK 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6.建筑面积 500 平方米以上的剧本娱乐、密室逃脱、婚纱影楼等新兴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儿童福利机构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主管部门核准住院床位在 50 张以上的医院;

2.主管部门备案养老床位在 50 张以上的养老院;

3.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合计床位在 50 张以上医养结合机构;

4.儿童福利机构;

5.学生住宿床位在 100 张以上的学校;

6.幼儿住宿床位在 50 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1.区县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检监察机关;

2.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1.广播电台、电视台;

2.区县级以上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轨道交通站点

1.候车厅建筑面积 3000 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

2.候船厅建筑面积 3000 平方米以上的客运码头;

3.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单位;轨道交通两线及以上换乘车站;为轨道交通运营服务的高层建筑及控制中心;其他消防安全风险较大的轨道交通运营车站。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1.建筑面积 2000 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公共展览馆;

2.建筑面积 2000 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博物馆;

3.县级以上档案馆;

4.对外开放且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储能电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1.火力发电厂;

2.装机容量 300MW 以上的水电枢纽工程;

3.国家电网公司确定的三类以上的变电站;

4.装机容量 50MW 以上的光伏发电站;

5.功率为 1MW 或容量为 1MW·h 以上的储能电站;

6.县级以上电网经营企业、承担电力调度功能的供电单位。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1.建筑面积 1500 平方米以上的甲、乙类生产企业;

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3.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4.二级以上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

5.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灌装站、气化站、混气站、瓶装气化站以及Ⅱ类以上瓶装供应站。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生产车间员工在 100 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1.国家和部(委)级科研单位;

2.市级重点科研单位;

3.科研中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科研单位。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

1.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公寓楼等;

2.国家储备粮库、总储备量 10000 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3.总储量 500 吨以上的棉库;

4.总储量 10000 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5.占地面积 6000 平方米以上的丙类仓库,占地面积 6000 平方米以上可燃物品堆场。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1.总建筑面积 2 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综合体;

2.生产、制造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烟草、汽车、冶金、造纸、纺织、电器、电子工业等中型以上工业企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3.各银行在渝的省级分支机构。




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儿童游乐场所、青少年活动中心

1. 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的商场(包括百货商店、零售商店、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等)、商业综合体(集零售、餐饮、文娱等多种功能)、餐饮;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地下上述场所;

2. 客房数10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

3. 2000个座位以上的公共体育场、体育馆、会堂、礼堂;

4. 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室内儿童游乐场所、青少年活动中心。

二、公共娱乐场所

1. 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营业性室内健身场所,滑冰、滑雪等室内冰雪活动场所;

2. 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足浴、洗浴、按摩、美容(美发)、棋牌、茶馆、咖啡厅、台球、保龄球等室内休闲场所;

3. 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酒吧、卡拉OK厅、夜总会、舞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游艺游乐场所、密室逃脱、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茶馆、咖啡厅;

4. 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电影院、剧院、录像厅等演出、放映场所。

三、医院、养老院、福利院

1. 住院床位50张以上的医院;

2. 老人住宿床位50张以上的养老院、福利院。

四、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 学生住宿床位100张以上的中、小学校;

2. 大型托儿所、幼儿园。

五、国家机关

1. 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监委;

2.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六、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1. 县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

2. 县级以上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七、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1. 候车(船)厅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客运码头;  

2. 民用机场航站楼。

八、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公共博物馆、档案馆、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1. 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2. 总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宗教活动场所;

3. 具有火灾危险性且对公众开放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九、发电厂(站)、储能电站、电网经营企业

1. 单机容量300MW以上或总装机容量600MW以上的大型火力发电厂;装机容量300MW以上且水库总容量1亿立方米以上的水电枢纽;                      

2. 功率为30MW且容量为30MW·h及以上的大型电化学储能电站;  

3. 县级以上电网经营企业。

十、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1. 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甲类厂房,或者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乙类厂房;                      

2. 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1)单座容积5000立方米以上或者总容积1000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储罐;

(2)单座容积500立方米以上或者总容积20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烃(含液化石油气)储罐;

(3)总建筑面积750平方米以上的甲类仓库,或者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乙类仓库;                      

3. 总容量500立方米以上的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4. 一级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加氢合建站。                      

十一、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占地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且同一工作时间段生产人数超过200人的制鞋、制笔、制衣、玩具、打火机、眼镜、印刷、电子、家具、食品加工、木材加工、物流分拣或生产性质及火灾危险性与之相类似的企业。                      

十二、重要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

1. 国家级科研单位,设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科研单位;

2. 设有省级重点实验室的科研单位;

3. 高等院校(包括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

十三、公共建筑

1. 50米以上的写字楼、办公楼、综合楼、公寓楼等公共建筑;

2. 单体建筑面积40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十四、城市轨道交通、城市隧道、地下观光隧道

1. 城市轨道交通的换乘站;

2. 一类城市交通隧道; 

3. 地下观光隧道。

十五、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场所

1. 固定资产价值10亿元以上的企业;

2. 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3. 建筑面积10000平米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物流中心;

4. 地市分行级以上的银行;

5. 房间数100间以上的公寓。




河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一)商场、市场、商店类场所:

1.设在一、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

2.设在单、多层建筑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3.设在地下、半地下建筑且总建筑面积大于500㎡。

(二)宾馆、旅馆、酒店、饭店类住宿餐饮场所:

1.设在一、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

2.设在单、多层建筑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3.设在地下、半地下建筑且总建筑面积大于500㎡。

(三)座位数大于3000个的公共体育馆,座位数大于5000个的公共体育场,座位数大于2000个的会堂;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2500㎡或设在地下、半地下且座位数大于800个的影剧院、礼堂等放映演出场所;

(五)设在地下或半地下、多层建筑的地上第四层及以上楼层、高层民用建筑内,设在多层建筑******层至第三层且楼层建筑面积大于3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公共娱乐场所:

1.歌舞厅、KTV、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2.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咖啡厅)和餐饮场所;

3.游艺游乐场所、剧本娱乐经营场所;

4.保龄球馆、溜(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一)医疗类场所:

1.二级、三级医院;

2.病房楼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或门诊楼总建筑面积大于2500㎡;

3.病房楼、门诊楼设在高层民用建筑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母婴照护服务机构(月子中心);

(三)集体宿舍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寄宿制学校、校外培训机构,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的学校;

(四)中型、大型托儿所、幼儿园,儿童用房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校外培训机构。

三、国家机关

(一)县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监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二)设在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其他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一)建筑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县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

(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县级以上邮政、通信枢纽、防灾指挥调度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一)候车(船)厅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公路客运车站、船舶码头;

(二)城市地下客运轨道交通;

(三)民用运输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一)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类场所:

1.设在一、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

2.设在单、多层建筑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二)县级以上档案馆;

(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一)总装机容量不小于300MW的火力、水力发电厂(站);

(二)总装机容量不小于200MW的光伏发电站、风力发电站,装机容量不小于50MW的光热发电站,装机容量不小于10MW的储能电站;

(三)电压不小于220KV的枢纽变电站、区域变电站、地区变电站;

(四)县级以上电力调度中心、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一)固定资产大于5000万元(不含土地价值)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企业;

(二)设计总容量不小于500m3的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三)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专用仓库(石油库、化工原料库、堆场);

(四)一级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加氢合建站。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电子、塑料、食品加工等类似劳动密集型企业:

1.厂房地上占地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2.生产车间员工总数大于1000人或同一工作时间段生产车间员工人数大于200人;

3.设有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员工集体宿舍。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一)省级以上科研单位;

(二)设备价值大于5000万元、科研实验中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一)高层商住楼、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

(二)城市重要交通隧道、城市地下观光隧道、城市地下综合管廊;

(三)国家储备粮库,设计总储量不小于10000吨的其他粮库;

(四)设计总储量不小于500吨的棉库或不小于10000m3的木材堆场;

(五)总储存面积大于5000㎡的可燃物品仓储物流企业;

(六)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汽车库、修车库和停车场(住宅小区内不对外开放的汽车库、修车库和停车场除外);

(七)下列金融机构:

1.支行(一级)以上的银行,办公场所为高层建筑的金融机构;

2.营业厅面积大于1000㎡的证券交易所;

3.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务数据处理中心。

(八)下列对公众开放、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旅游景区、宗教活动场所:

1.AAAA级以上的旅游景区;

2.总建筑面积大于2500㎡的宗教活动场所。

(九)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等,不含土地价值)价值大于5000万元的汽车、造船、电器、医药、烟草、纺织、制革、造纸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工业企业。

本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3月18日河北省公安厅印发的《河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不再执行。




山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试行)


根据《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调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全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提出以下界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一)设置自动消防设施,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室内商场(包含但不限于商业综合体、步行街、商店、市场等)、宾馆(含民宿);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且经营可燃物品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场(商店、市场);

(三)设置自动消防设施,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场所(饭店);

(四)座位数大于3000个的公共体育场(馆)、座位数大于2000个的公共会堂;

(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或者总建筑面积大于900平方米的下列公共娱乐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KTV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含酒吧、茶社、咖啡厅);

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游艺、游乐场所;

5.室内保龄球馆、旱冰场、冰雪娱乐、桑拿浴室、足疗、美容美发美体、棋牌室、健身俱乐部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和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一)设置自动消防设施,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医院;

(二)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养老院)、福利院、医养中心、日间照料中心;

(三)大、中型幼儿园、托儿所;

(四)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寄宿制学校。

三、国家机关

(一)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楼;

(二)县级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纪委监委办公楼;

(三)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党委政府部门机关、社团组织办公楼。

四、广播、电视、报社和邮政、通信枢纽、银行、证劵交易所

(一)设置自动消防设施、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媒体办公场所;

(二)设置自动消防设施、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的城镇邮政、通信枢纽单位、银行金融机构、证券交易所。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一)候车厅、候船厅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二)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旅游场所

(一)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展览馆;

(二)藏书50万册以上的公共图书馆;

(三)二级以上国家博物馆、国家档案馆;

(四)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五)3A级以上的旅游景区;

(六)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宗教活动场所。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发电厂,电压220kv以上的地区变电站、换流站,电化学储能电站,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单位

(一)设有单体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甲类厂房,或者单体建筑面积大于6000平方米的乙类厂房,或者单体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乙类高层厂房的企业;

(二)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三)营业性一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城市建成区内的营业性二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

(四)设有占地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甲、乙类仓库,占地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者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丙类仓库的企业;

(五)大型石油化工装置的设备、建筑物区占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企业;

(六)罐区内设有罐壁高于17米、容积大于或等于10000立方米储罐、容积大于或等于2000立方米低压储罐等易燃可燃液体地上储罐的企业。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且生产车间员工总数超过1000人,或者同一工时同一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食品加工、汽车、电子生产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部属、省属科研单位。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等物资仓库和堆场,物流仓库,重点工程施工现场

(一)一类高层公共建筑的产权、管理或使用单位;

(二)城市地下铁道、二类以上城市交通隧道的管理单位;

(三)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四)设有总储量500吨以上棉库的企业;

(五)设有总储量10000立方米以上木材堆场的企业;

(六)设有总储存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或者总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的物流仓库企业;

(七)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备注:本标准所称的“大于”“高于”“以上”均包含本数。




天津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试行)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一)单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者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商场、市场,总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地下商场、市场;

(二)单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者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住宿性质的饭店)、电竞酒店,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或者地下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餐饮场所;

(三)座位数大于3000个的体育馆,超过5000人的体育场;

(四)座位数超过2000人的礼堂、会堂;

(五)建筑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放映厅(录像厅)等放映场所;

(六)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下列公共娱乐场所:

1.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2.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3.网吧、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棋牌室、台球厅、酒吧、等游艺、游乐场所;

4.保龄球馆、旱冰场、健身房(不含游泳池面积)、足疗、洗浴(含桑拿,以休息厅面积为准)、美容美发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七)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等“新兴”娱乐场所;

(八)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儿童活动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一)总床位数大于50张床且病房楼、门诊楼或手术部所在建筑中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者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医院建筑;

(二)总床位数大于50张床的养老院、敬老院、福利院;

(三)总床位数大于50张床的寄宿制学校;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学校;

(四)中型、大型幼儿园、托儿所;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产后恢复服务场所;

(六)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儿童培训机构。

三、国家机关

(一)市级、区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办公场所;

(二)市级、区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三)市级党委、政府组成部门;

(四)中央、国家驻津机构;

(五)集团公司、总公司,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其他事业单位。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一)市级、区级广播电台、电视台;

(二)市级、区级邮政、通信枢纽、数据中心。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一)候车室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公路客运车站;

(二)候船厅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船舶码头;

(三)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一)藏书量20万册以上的公共图书馆;

(二)中型及以上展览馆;

(三)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博物馆;

(四)乙级及以上档案馆;

(五)非居住使用不可移动的国家、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六)作为人员密集场所使用,总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历史风貌建筑。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一)发电厂(站);

(二)电压等级在500千伏及以上且有人员值守的高压变电站;

(三)承担市、区两级电网调度机构所在的电网经营企业,电力能源公司。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一)单座容积超过500立方米或者总容积超过2000立方米的甲、乙类储罐区;

(二)总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甲乙类厂房;

(三)总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甲乙类仓库;

(四)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加油加气站列入此条);

(五)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且店内甲类物品存放总量达200公斤以上或者甲、乙类物品存放总量达500公斤以上的化工商店。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同一时间同一建筑人数不小于80人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纺织、印染、印刷、电子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国家、市级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一)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会展中心等高层公共建筑;

(二)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三)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仓库和堆场;

(四)总储存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仓储、物流企业;

(五)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汽车4s店;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宗教活动场所;

(七)AAA级及以上的旅游场所;

(八)支行以上(不含本数)的银行,银行、保险、证券业务数据处理中心,营业厅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证券交易所;

(九)水厂、防灾调度楼、市级以上电力调度通信中心等城镇重要设施场所;

(十)固定资产(不含土地费用)总价值超过1亿元的电子、汽车、钢铁、修(造)船、烟草、航天、纺织、造纸、孵化器、研发中心等工业企业或工业园区;

(十一)任意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者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员工集体宿舍(含多单位共同使用的集体宿舍),同一房间内人数超过100人的话务客服中心;

(十二)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说明:

一、单一产权建筑局部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时,承租、承包或者委托经营的单位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应当独立申报备案;如建筑整体也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建筑的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也应当申报备案。

二、一幢建筑物中有两个及以上的产权单位,各自产权部分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应当独立申报备案;如建筑物整体也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由各方确定的同一管理单位申报备案。

三、位于同一区域的多栋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且属于一个产权单位或者由同一管理单位运营管理的,按一个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




湖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2023年修订)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等公众聚集场所

(一)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以及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二)单体建筑内客房总数60间以上或者多栋建筑内客房总数100间以上或者设置于地下、半地下客房总数50间以上的旅馆场所;

(三)座位数3000个以上的室内公共体育场(馆)、座位数2000个以上的会堂;

(四)建筑面积6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五)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餐饮场所。

二、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福利机构、母婴服务机构和寄宿制的学校、托管机构、托儿所、幼儿园

(一)单体建筑内住院(住宿)床位50张以上或多栋建筑床位合计100张以上的医院、医养机构、康复机构;

(二)单体建筑内住宿床位50张以上或多栋建筑床位合计90张以上的老年人照料设施、福利机构;

(三)单体建筑内住院(住宿)床位50张以上或多栋建筑床位合计100张以上的母婴服务机构;

(四)学生住宿(夜间)床位100张以上的寄宿制学校、托管机构;

(五)幼儿住宿(夜间)床位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以及大型托儿所(8个班及以上)、幼儿园(9个班及以上)。

三、国家机关

(一)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场所及配套服务场所;

(二)县级以上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公场所及配套服务场所;

(三)县级以上的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及配套服务场所。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一)县级以上的广播电台、电视台;

(二)县级以上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三)B级以上的数据中心。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一)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1000 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二)大型港口;

(三)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旅游景区

(一)任一层建筑面积 1500 平方米以上或者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展览馆,藏书50万册以上的公共图书馆;

(二)国家二级以上的博物馆,县级以上的档案馆;

(三)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宗教活动场所;

(四)具有火灾危险性县级以上的文物保护单位;

(五)具有火灾危险性3A级以上的旅游景区。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调度中心

(一)大型以上的发电厂;

(二)500KV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站(换流站);

(三)50MW以上的电化学储能电站;

(四)县级以上的电网调度中心。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一)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二)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或者危险化学品***大储量达到重大危险源临界量的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三)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四)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及合建站,燃气供应站;

(五)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专营商店;

(六)化工装置设备及其附属建构筑物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企业。

九、生产、加工企业和仓储物流场所

(一)企业员工总数1000人以上,或者在同一时段内生产车间员工总数在300人以上,或者员工集体宿舍单体建筑内床位数100张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纺织、印染、印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二)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生产、加工企业;

(三)单体建筑内所有企业的从业人员总数、营业收入总额同时达到大型生产、加工企业界定标准的建筑;

(四)国家物资储备库;

(五)每座占地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易燃可燃物品仓储物流场所。

十、高层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公路隧道、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一)高层公共建筑、超高层住宅小区;

(二)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场所和长度超过一千米的公路隧道;

(三)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一)科研实验中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省部级以上科研单位;

(二)二级分行以上的银行,市级以上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三)除劳动密集型企业外,单体建筑内人员密集场所总建筑面积之和3000平方米以上或任一层人员密集场所总建筑面积之和15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楼;

(四)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四川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试行)


一、公众聚集场所

(一)客房数在 100 间以上,以及设置于地下、半地下客房数在 50 间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 3000平方米以上的旅馆。

(二)建筑面积在 3000平方米以上,以及设置于地下、半地下建筑面积在 500平方米以上,且室内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集贸市场。

成都市建筑面积在 5000平方米以上,以及设置于地下、半地下建筑面积在 500平方米以上,且室内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集贸市场。

(三)任一层面积在 1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总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不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场所。

(四)建筑面积在 30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

(五)观众席在 20000座以上的公共体育场、观众席在3000座以上的公共体育馆,座位数大于2000个的公共会堂。成都市观众席在 40000 座以上的公共体育场、观众席在 6000座以上的公共体育馆,座位数大于 2000个的公共会堂。(六)建筑面积在 5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二、医院、养老机构和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一)床位数在 100 张以上的医院

(二)老人住宿床位在 50 张以上的养老机构。

(三)有4个班以上的托儿所、有5个班以上的幼儿园。

(四)学生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小学学校,学生床位在200张以上的其他学校。

(五)20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特殊教育学校,1000人以上的其他非寄宿制学校。

三、国家机关

(一)县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

(二)县级以上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四、广播电视台和县级以上邮政、通信枢纽、数据中心

五、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

(一)藏书50万册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展览馆。

(二)三级以上博物馆,国家档案馆。

(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四)宗教教职人员在50人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且属于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宗教活动场所。

六、发电厂和电网经营企业、储能电站

(一)大型发电厂(站),500KV及以上变电站。

(二)县级以上电网经营企业、承担电力调度功能的供电单位。

(三)功率 30MW 或者容量 30MWh以上的电化学储能电站。

七、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龙

(一)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专用仓库。

(二)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调压站,

(三)营业性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四)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商店。

八、生产、加工企业企业员工总数在 1000人以上,或者同一建筑在同一时间的使用人数在 300 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电子、印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九、国家和省级科研单位、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

十、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和场所

(一)停车数量在 300 辆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大于 10000 平方米独立建造的经营性汽车库,车位数大于60个或者建筑面积大于 3000平方米的修车库,停车数量在200辆以上的公交车、客车停车场;室内集中布置充电设备且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电动汽车充电站。

(二)省级以上司法部门直属的监狱和行政戒毒场所。

(三)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等)价值在2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成都市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等)价值在5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四)央行、商业银行的分行级以上分支机构

(五)4A 级以上旅游景区。

(六)建筑面积在 50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综合体。

(七)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






吉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试行)


根据《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调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全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提出以下界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一)客房40间以上或床位80个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场所;

(二)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商店、室内集贸市场;

(三)特等和甲等剧场,座位数1500个以上的乙等剧场,座位数2000个以上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3000个以上的体育馆,座位数5000个以上的体育场,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电影(电视)摄影棚;

(四)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公共娱乐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具有娱乐功能的音乐茶座、茶馆、咖啡厅;

3、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洗浴部分面积不计算)、按摩院、足浴室、美容美体(SPA)、具有休闲娱乐功能的洗浴汗蒸场所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多层建筑的地上第四层及以上楼层、高层民用建筑内及设置在多层建筑******层至第三层且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公共娱乐场所:

1、舞厅、卡拉OK厅、酒吧等歌舞娱乐场所;

2、游艺、网吧、游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一)住院床位50张以上的医院、医疗保健机构;

(二)在校师生总人数2000人以上或学生住宿床位100张以上的学校;

(三)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敬老院)、福利院;

(四)人数100人以上或住宿床位在4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五)床位数在20张以上的产后母婴照顾服务机构。

三、国家机关

(一)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二)市级以上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纪委、监委;

(三)在党委、政府办公楼(院)外独立设置的市级以上党政机关工作部门及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一)县级以上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

(二)县级以上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三)设置B级以上数据中心的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民用机场,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一)任一层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会展中心等;

(二)博物馆、档案馆;

(三)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一)单机容量300MW以上或者总装机容量600MW以上的大型火力发电厂;

(二)容量为30MW且功率为30MW·h以上大型电化学储能电站。

(三)装机容量300MW以上的大型水电站;

(四)国、网、省、地、配五级电力指挥调度中心。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一)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储存单位(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三)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省级以上输油、输气单位;

(四)储罐总容积1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储存站、储配站、灌装站)、气化站、混气站;

(五)二级以上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储罐总容积1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天然气储配站、气化站;

(六)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同一时间、同一厂房职工人数30人以上或员工宿舍居住人数30人以上的服装、皮革、家具、玩具、塑料、纺织、印染、印刷、绒绣、刺绣、食品加工和日用百货及工艺品生产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重要科研单位

(一)省级以上科研单位;

(二)科研试验中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科研单位。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一)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综合楼(不含商住楼的住宅部分);

(二)平战结合地下人防工程(住宅小区内不对外开放的地下汽车库除外);

(三)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轻型快速轨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四)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1万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五)总储量500吨以上或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

(六)总储量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七)从业人员100人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储物流企业;

(八)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的施工工地。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一)AAAA级以上的旅游景区及总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宗教活动场所;

(二)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等)价值5000万元以上的电子、机械、汽车、客车、机车、钢铁、造船、烟草、航空、航天、民航、医药、造纸、纺织、木器、建筑、粮食加工等企业;

(三)分行、一级支行以上或者办公场所、营业场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银行;

(四)营业总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证券、保险、信托、资产管理、期货交易场所;

(五)独立经营的一类汽车库、修车库。

备注:本标准所称的“以上”均包含本数。




辽宁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下列单位,应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等公众聚集场所:

(一)建筑面积大于600-1500平方米的经营可燃商品的室内市场、商场(商店、超市、便利店);

(二)客房总数在30-50间以上或建筑面积大于600-1500平方米的宾馆(旅馆、农家乐、民宿等);

(三)单体建筑面积大于600-1500平方米的餐饮场所(旅馆和饭店的综合体等);

(四)座位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体育场;

(五)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等会议场所;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300-600平方米的下列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公共娱乐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包括分时段演艺功能的餐饮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台球馆、旱冰场、美容院、SPA会馆、桑拿浴室、足浴按摩场所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6、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七)剧本杀、密室逃脱、沉浸式演出等剧本娱乐经营场所。

二、医院、养老机构和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一)建筑面积大于1500-3000平方米且住院床位在50-100张以上的医院、疗养院、康复中心等具备医疗性质的公共场所;

(二)住宿床位在20-50张以上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三)住宿床位在50-100张以上或住宿建筑面积大于1500-3000平方米的寄宿制学校、培训机构;

(四)住宿床位在50-100张以上或住宿建筑面积大于1500-3000平方米的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儿童福利院。

(五)单体建筑面积大于1000-3000平方米的非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

(六)单体建筑面积大于3000—5000平方米的全日制非寄宿制中、小学。

三、国家机关: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一)县级以上广播电视台;

(二)县级以上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一)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二)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一)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公共图书馆;

(二)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展览馆、纪念馆、陈列馆;

(三)县级以上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四)县级以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一)发电厂(站)、50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

(二)具备电力调度功能的电网经营企业、供电单位。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同一生产车间员工人数超过100人的服装、制鞋、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纺织、印染、印刷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高等学校:

(一)国家级、省级、市级或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且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科研单位;

(二)具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科研实验室的科研单位、高等学校。

十一、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当按照《消防法》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其场所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应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一)高层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除住宅外)、综合楼、财贸金融楼、科研楼等高层公共建筑;

(二)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三)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它粮库;

(四)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五)总储量在大于10000立方米的木材堆场经营单位;

(六)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可燃物品仓库;

(七)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堆场;

(八)占地面积大于6000平方米的物流仓库;

(九)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单体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多产权、多业态的公共建筑;

(十一)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可燃物较多的摄影棚(馆);

(十二)固定资产(建筑、设备等)登记价值超过5000万元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加工企业;

(十三)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宗教场所;

(十四)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除宾馆、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以外的其他住宿场所。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按照《辽宁省消防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符合上述标准的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注:

1、“以上”“大于”“超过”含本数,“以下”“小于”“不超过”均不含本数。

2、同一建筑内有多种业态组合的,凡任一单位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的,整栋建筑应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3、本标准由辽宁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解释。




甘肃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甘肃省消防条例》,指导全省各级消防救援机构科学准确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依法正确实施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购物、住宿、餐饮场所,集贸市场、商品交易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和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1.建筑面积3000㎡以上,或者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面积在1000㎡以上的商场、超市等购物场所;

2.客房数100间以上,或者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客房数50间以上的住宿场所;

3.建筑面积1500㎡以上的餐饮场所;

4.室内建筑面积或顶棚投影面积5000㎡以上,或者室外占地面积8000㎡以上的集贸市场和商品交易市场;

5.座位数3000个以上的公共体育场(馆)、座位数300个以上的会堂;

6.建筑面积1000㎡以上,或者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面积在500㎡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剧本娱乐经营场所。

(二)医院、养老机构、托育机构

1.住院床位数300张以上的医院和医疗卫生机构;

2.床位数100张以上的养老机构和医养结合机构;

3.床位数50张以上的托育机构。

(三)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1.床位数200张以上的幼儿园;

2.住校学生500人以上的中、小学校;

3.高等学校;

4.建筑面积2000㎡以上的其他教育机构。

(四)国家机关

1.市(州)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国家机关的办公场所;

2.市(州)级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办公场所。

(五)广播电台、电视台,邮政、通信枢纽,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

1.市(州)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

2.市(州)级以上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3.建筑面积5000㎡以上的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六)客运车站、码头、汽车库和民用机场

1.建筑面积2000㎡以上的客运车站、码头;

2.容量300辆以上的室内汽车库;

3.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

(七)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文化馆,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旅游景区

1.建筑面积3000㎡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文化馆;

2.省级以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3.总建筑面积2000㎡以上的宗教活动场所;

4.国家AAAA级以上旅游景区。

(八)发电厂(站)、电化学储能站和电力调度单位

1.总装机容量150MW以上的火力、水力、风力、光伏发电厂(站);

2.设有电化学储能装置的发电厂(站)和独立电化学储能站;

3.省、市(州)、县(区)电力调度单位。

(九)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1.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区);

2.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3.二级以上的石油库;

4.二级以上的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站;

5.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6.营业面积300㎡以上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重量500kg以上的化工商店。

(十)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员工人数100人以上的服装、制鞋、玩具、火柴、灌装、组装、包装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一)重要的科研单位

国家级、省级及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的科研单位。

(十二)高层民用建筑,商业综合体,城市地下铁道,物流仓储场所和粮、棉、木材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堆场

1.用作办公楼(写字楼)、综合楼、公寓楼的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含有一类高层建筑的住宅小区;

2.城市地下铁道及其附属公共建筑;

3.总建筑面积5000㎡以上的丙类仓库、物流仓储等场所;

4.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2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5.总储量500吨以上的棉库;

6.总储量10000m³以上的木材堆场。

(十三)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二、附则

(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

(二)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是指现场组织消费者扮演角色完成任务的“剧本杀”“密室逃脱”等经营性场所。

(三)同时符合两条以上界定标准的,按较低标准执行。

(四)本标准中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本数。

(五)本标准由甘肃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解释。




贵州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休闲娱乐等公众聚集场所

1.建筑面积在 5000 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商场、商店、超市、室内市场、商业综合体;

2.三星级及以上的宾馆、饭店或者床位数在 100 张以上的宾馆、饭店、旅馆;

3.任一层建筑面积在 1500 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 30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场所;

4.观众席容量在 20000 座以上的体育场,3000 座以上的体育馆、会堂;

5.观众席容量超过 800 座(不含本数,下同)的剧场、剧院;

6.总座位数超过 700 座的电影院;

7.建筑面积在 2500 平方米以上的室内营业性健身、足浴、洗浴、按摩、美容(美发)、棋牌、茶馆、咖啡厅、台球、保龄球等健身休闲场所;

8.建筑面积在 500 平方米以上的酒吧、卡拉 OK 厅、夜总会、舞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游艺游乐场所、密室逃脱、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室内冰雪活动场所以及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茶馆、咖啡厅。

二、医疗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社会福利设施、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托育机构

1.住院床位超过 100 张的医疗机构、疗养院;

2.住宿床位数超过 100 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社会福利设施、医养结合机构;

3.学生住宿床位在 300 张以上的中小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住宿类校外培训机构;

4.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

5.5 个班以上的幼儿园,4 个班以上的托儿所、托育机构;

6.产妇住宿床位在 50 张以上的孕婴服务场所。

三、国家机关

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机关;

2.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四、广播电视、广电网络、邮政管理、银行、通信枢纽、数据中心

1.县级以上广播电视台、广播电视发射台、广电网络公司;

2.县级以上邮政管理、通信枢纽单位;

3.分行级(市、州级)以上的银行;

4.A、B 级数据中心或规模在 3000 个标准机架以上(标准机架为换算单位,以功率 2.5KW 为 1 个标准机架)的数据中心。

五、客运车站、码头

1.发车位在 13 个以上或者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在 5000 人次以上的汽车客运车站;

2.设计旅客聚集量在 1500 人以上的一、二级港口客运站。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1.建筑面积在 10000 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展览馆;

2.公共博物馆、图书馆;

3.县级以上档案馆;

4.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变电站、电化学储能电站、电网经营企业

1.装机容量在 100MW 以上的火力、水力发电厂;

2.枢纽变电站、区域变电站、地区变电站;

3.功率为 5MW 以上的中、大型电化学储能电站;

4.省、市、县(区)电力调度单位。

八、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存储、供应、销售单位

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

2.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不含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

3.一级汽车加油站、一级汽车加气站和一级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

九、重要的科研单位

国家和省级科研单位,设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科研单位。

十、轨道交通、城市交通隧道

1.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区间、控制中心、主变电所与车辆基地;

2.一、二类城市交通隧道。

十一、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

1.总仓容量在 15 万吨以上粮库,中央储备粮库;

2.库区总建筑面积 10000 平方米以上的物资仓库、堆场、仓储物流建筑;

3.冷藏间或冰库的公称容积大于 5000 立方米的冷库。

十二、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1.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 100 米的超高层住宅建筑的使用管理单位;

2.火灾危险性为甲、乙、丙类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3.单个场所建筑面积达不到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但建筑总面积超过 5000 平方米的多种功能、业态场所混合的建筑。

《贵州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自2023年12月14日起正式实施。




青海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01 商场(商店、市场等)

西宁市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以及设置于地下、半地下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等);

海东市、海西州建筑面积在2500平方米以上,以及设置于地下、半地下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等);

海北州、海南州、黄南州、果洛州、玉树州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以及设置于地下、半地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店、市场等)。

设定参考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商场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02 宾馆(旅馆、饭店等)

西宁市床位在100张以上,以及设置于地下、半地下床位在50张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等);

海东市、海西州床位在80张以上,以及设置于地下、半地下床位在40张以上或建筑面积在25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等);

海北州、海南州、黄南州、果洛州、玉树州床位在50张以上,以及设置于地下、半地下床位在30张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等)。

设定参考依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附录D严重危险等级。

03 公共体育场(馆)、会堂

 建筑面积在2500平方米以上,以及座位数在1200人以上的公共体育场(馆)、会堂。

设定参考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单多层民用建筑一个防火分区的面积不应大于2500平方米。

04 下列室内公共娱乐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等;

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等;

3.具有歌舞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等;

4.网吧、游艺、游乐场所等;

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6.剧本娱乐、密室逃脱、电竞酒店等新兴娱乐场所。

西宁市建筑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的室内公共娱乐场所;

海东市、海西州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室内公共娱乐场所;

海北州、海南州、黄南州、果洛州、玉树州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室内公共娱乐场所。

设定参考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总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二、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01 医院

西宁市县级以上(含本级,下同)医院,以及住院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院;

海东市、海西州县级以上医院,以及住院床位在80张以上的医院;

海北州、海南州、黄南州、果洛州、玉树州县级以上医院,以及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

设定参考依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附录D严重危险等级。

02 养老院、福利院(老年人照料设施、产后恢复服务场所等)

西宁市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福利院(老年人照料设施、产后恢复服务场所等);

设定参考依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附录D严重危险等级。

海东市、海西州住宿床位在40张以上的养老院、福利院(老年人照料设施、产后恢复服务场所等);

海北州、海南州、黄南州、果洛州、玉树州住宿床位在30张以上的养老院、福利院(老年人照料设施、产后恢复服务场所等)。

03 寄宿制(非寄宿制)学校(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等)

西宁市住宿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寄宿制小学(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等),住宿人数在500人以上的其他寄宿制学校(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等)以及学生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等);

设定参考依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附录D严重危险等级。

海东市、海西州住宿人数在80人以上的寄宿制小学(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等),住宿人数在400人以上的其他寄宿制学校(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等)以及学生人数在80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等);

海北州、海南州、黄南州、果洛州、玉树州住宿人数在50人以上的寄宿制小学(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等),住宿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其他寄宿制学校(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等)以及学生人数在50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等)。

04 寄宿制(非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等)

西宁市住宿人数在80人以上的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等),入托、入幼和入学人数在40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等);

海东市、海西州住宿人数在60人以上的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等),入托、入幼和入学人数在30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等);

海北州、海南州、黄南州、果洛州、玉树州住宿人数在50人以上的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等),入托、入幼和入学人数在20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等)。

三、国家机关

01 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办公场所

02 县级以上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公场所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01 县级以上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办公场所

02 县级以上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办公场所

五、客运车站

西宁市候车厅的建筑面积在2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

海东市、海西州候车厅的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

海北州、海南州、黄南州、果洛州、玉树州候车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

设定参考依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附录D严重危险等级。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01 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西宁市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海东市、海西州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海北州、海南州、黄南州、果洛州、玉树州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设定参考依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附录D严重危险等级。

02 县级以上的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03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01 火力发电厂,装机容量300MW及以上的水电枢纽工程以及枢纽变电站、区域变电站、地区变电站

02 装机容量200MW以上的光伏发电站、风力发电站,装机容量50MW以上的光热发电站,装机容量10MW以上的储能电站

03 县级以上电网经营企业、承担电力调度功能的供电单位

设定参考依据:原《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审核范围。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装卸、供应、销售单位

01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02 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03 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04 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经营商店

设定参考依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附录D中危险等级)。

九、服装生产、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企业员工总数在100人以上,以及同一时间段车间内员工数在3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印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设定参考依据:火灾事故亡人、伤人分级标准。

十、重要科研单位

01 国家和省级科研单位

02 仪器设备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科研单位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物资仓库和堆场

01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02 国家储备粮库,总储备量在5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03 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花库

04 总储量在5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05 总储存价值在3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06 占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以及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物流仓储场所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和场所

01 车位在300辆以上的汽车库,车位在400辆以上的停车场和车位在15个以上的修车库

设定参考依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一类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

02 不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场所

西宁市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不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场所;

设定参考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餐饮建筑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海东市、海西州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不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场所;

海北州、海南州、黄南州、果洛州、玉树州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不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场所。

03 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等)价值在1亿元以上的电子、机械、冶金、煤炭、医药、烟草、造纸等工业企业

04 交易厅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证券交易所

05 建筑面积在2500平方米以上的支行级以上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06 单个场所建筑面积达不到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但建筑总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多种功能、业态场所混合的建筑(商业街)

07 其他具有较大火灾危险性或发生火灾后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单位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单多层民用建筑一个防火分区的面积不应大于2500平方米,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以增加1倍。

 注:界定标准中,所有涉及数字均包含本数。

“九小场所”界定标准

01 购物场所

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小商场(商店、市场等)

02 餐饮场所

额定就餐人数50人以下的小饭店西宁市;

03 住宿场所

床位数40张以下的小旅馆(出租屋、民宿等);

04 公共娱乐场所

设置在建筑物首层、二层、三层且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小公共娱乐场所;

05 休闲健身场所

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洗浴、足疗、美容美发美体、酒吧、茶社、棋牌室、咖啡厅、健身俱乐部等小休闲健身场所;

06 医疗场所

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院以及床位数30张以下的其他小医院(诊所、产后恢复服务场所等)、疗养院、养老院、福利院(老年人照料设施等);

07 教学场所

100人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等);

08 生产加工企业

职工总人数30人以下或者同一时间段内员工数在10人以下的小生产加工企业;

09 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场所

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场所。

注:界定标准中,所有涉及数字均包含本数。




江西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2023年修订)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礼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且经营可燃物品的室内商场、市场,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且经营可燃物品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商场、市场。

(二)客房总数100间以上或者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等住宿场所。

(三)座位数3000个以上的体育馆,座位数5000个以上的体育场,座位数2000个以上的会堂、礼堂。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录像厅等演出、放映场所;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室内游艺、游乐场所和保龄球馆、桑拿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置在地下或者半地下且总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上述场所。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不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场所。

二、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福利院和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

(一)病房楼、门诊楼或者手术部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或者住院床位数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

(二)住宿床位数在100张以上的养老机构、福利院。

(三)住宿床位数在200张以上的学校。

(四)9个班或者幼儿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幼儿园。

(五)托位数在100位以上的托育机构。

三、国家机关、政府综合性行政服务机构

(一)县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办公场所。

(二)县级以上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邮政枢纽、通信枢纽

(一)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

(二)地市级以上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汽车站、码头、城市地下铁道

(一)候车室、候船厅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客运汽车站、客运码头。

(二)城市地下轨道交通。

六、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展览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旅游景区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4500平方米的公共图书馆。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陈列馆。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4000平方米的文化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展览馆、会展中心。

(五)县级以上档案馆。

(六)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具有建筑火灾危险的国家AAAA级以上旅游景区。

七、发电厂(站)、电力调度中心和电网经营企业

(一)单机容量300MW以上或者总装机容量600MW以上的大型火力发电厂。

(二)装机容量300MW以上的大型水电站。

(三)省辖市级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的电力调度控制中心。

(四)功率为30MW且容量为30MW·h以上的大型电化学储能电站。

(五)特高压直流换流站、特高压交流变电站。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企业。

(二)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石油库、化工原料库、储罐、堆场)。

(三)一级营业性加油加气加氢站(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合建站)、CNG加气母站。

(四)储罐总容积1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储存站、储配站、灌装站)、气化站、混气站。

(五)二级以上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储罐总容积1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天然气储配站、气化站。

(六)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省级以上输油、输气单位。

九、生产加工企业、仓储物流企业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且生产车间员工总数超过1000人或者任一生产车间同一工作时段员工人数超过100人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医疗器械、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印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二)从业人员300人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工业企业。

(三)从业人员100人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仓储物流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科研试验中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省部级以上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一)县级以上粮油、棉麻储备仓库。

(二)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密室逃脱、剧本杀等剧本娱乐经营场所。

(四)其他具有较大火灾危险性或者发生火灾后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试行)


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定义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

1.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的商场(包括百货商店、零售商店、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等)、商业综合体(集零售、餐饮、文娱等多种功能)、餐饮(农家乐);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地下上述场所;

2.客房数10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或总面积大于800平米的毛毡蒙古包宾馆(旅游民宿);

3.2000个座位以上的公共体育场、体育馆、会堂、礼堂。

(二)公共娱乐场所

1.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营业性室内健身场所,台球、保龄球,滑冰、滑雪等室内冰雪活动场所;

2.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足浴、洗浴、棋牌、茶馆、咖啡厅等室内休闲场所;

3.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酒吧、卡拉OK厅、夜总会、舞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游艺游乐场所、密室逃脱、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茶馆、咖啡厅;

4.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电影院、剧院、录像厅等演出、放映场所。

(三)医院、养老院、福利院

1.住院床位50张以上的医院;

2.老人住宿床位50张以上的养老院、福利院;

3.住宿床位在30张以上的月子中心等孕婴服务场所。

(四)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活动场所

1.学生住宿床位100张以上的中、小学校;

2.大型托儿所、幼儿园;

3.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室内儿童活动场所。

(五)国家机关

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监委;

2.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3.监狱。

(六)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金融机构

1.县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

2、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物流、快递公司盟市级分拣中心;

3、地市分行级以上的银行或金融机构。

(七)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1.候车(船)厅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

2.民用机场。

(八)博物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档案馆、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1.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博物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档案馆;

2.总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宗教活动场所;

3.具有火灾危险性且对公众开放的自治区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4.4A级以上具有建筑火灾危险性的旅游景区。

(九)发电厂(站)、储能电站、电网经营企业

1.单机容量300MW以上或总装机容量600MW以上的大型火力发电厂;装机容量300MW以上且水库总容量1亿立方米以上的水电枢纽;

2.功率为30MW且容量为30MW·h及以上的大型电化学储能电站;

3.容量在300MW及以上风力发电场和光伏发电站、抽水蓄能电站。

4.特高压变电站(换流站)、500kV变电站、区域调度中心。

(十)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1.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甲类厂房,或者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乙类厂房;

2.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1)单座容积5000立方米以上或者总容积1000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储罐;

(2)单座容积500立方米以上或者总容积20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烃(含液化石油气)储罐;

(3)总建筑面积750平方米以上的甲类仓库,或者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乙类仓库。

3.总容量500立方米以上的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4.一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及合建站,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二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及合建站。

(十一)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占地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且同一工作时间段生产人数超过100人的制鞋、制笔、制衣、玩具、打火机、眼镜、印刷、电子、家具、食品加工、木材加工或生产性质及火灾危险性与之相类似的企业。

(十二)重要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

1.国家级科研单位,设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科研单位;

2.设有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的科研单位;

3.高等院校(包括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

(十三)公共建筑

1.50米以上的写字楼、办公楼、综合楼、公寓楼等公共建筑;

2.单体建筑面积40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十四)城市轨道交通、城市隧道

1.城市轨道交通的换乘站;

2.一类城市交通隧道。

(十五)仓储、物流企业:

1.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2.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3.存储型物流建筑单体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作业型物流建筑、综合型物流建筑单体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企业;

4.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5.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十六)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价值1亿元以上的机械、电子、钢铁、医药、造纸、烟草、木材、建筑等企业。

(十七)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场所。

注:界定标准中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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