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消防救援局办公室关于调整消防安全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有关公示期认定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救援总队: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工作,依据《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8号令)和《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应急消〔2020〕331号),经与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协商,国家消防救援局对消防安全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有关公示期认定标准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严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信息的***短公示期为一年;对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信息的***短公示期为三个月。
二、严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信息包括: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停业的;单位违反消防法规定,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处3.5万元以上罚款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消防法规定,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处3.5万元以上罚款或者依法责令停止执业的。
国家消防救援局办公室
2024年6月14日